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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没签合同租房人出现意外情况需要谁负责赔偿

日期:2024-09-07 浏览:44 发布:法律服务网

我家兄妹两个我是姐姐,父母双亡,目前家里有一栋三层的自建房,期中一层出租给了一家人,但是没有签订租房合同,房租一般都是我弟弟负责收,钱也是他自己拿着用,但是我弟17岁明年才满18岁,而我常年在外务工不在家住,最近村里说让村里出租房子的人都跟出租的人签合同,但是我不在家没法弄这事儿,给我弟打电话他也不接,发微信也不理我,在这期间如果租房人在房间内出现什么意外情况,是我弟负责赔偿还是我负责赔偿,前提是我没有收房租,没有享受这个房子出租的收益,我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么


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您好,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租房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因为你弟属于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后,孩子的监护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如果您是他的法定监护人,您是需要承担监护人责任,即事实上租赁合同的主体是您。如果在租房过程中,没有提供合格的租赁物,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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