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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活动中,参与者因疾病死亡

日期:2024-10-27 浏览:45 发布:法律服务网

组织活动中,参与者因疾病死亡。应该负什么责任?


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您所述参与者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如参与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组织活动,除非有证据证明组织者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然无需对参与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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