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故意克扣工资和社保费用
日期:2024-10-30 浏览:34 发布:法律服务网
由于本人9月28号已提离职,30号已到期,老板并同意,但公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依然购买社保,在10月25号发薪日才告知本人需要自行承担全额社保费用,因本人已离职到期公司继续购买社保属于公司单方自愿购买。公司故意克扣社保费用1324.76元!!! 本人诉求:不承担任何社保费用!!
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如果您在9月底离职则10月的社保用人单位不应代扣代缴,已经缴纳的您可以拒绝返还,另外,您可以和公司沟通,向社保征缴部门申请退还10月社保,具体流程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征缴部门。因社保缴纳导致克扣费用的争议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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