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微信客服
联系方式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日期:2024-10-07 浏览:43 发布:法律服务网

单位以养不起员工为由进行裁员,我在单位工龄3年零4个月,单位只赔偿1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问题协商不一致,所以没有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单位明确不按照劳动法进行赔偿,并且在辞退当月单位单方面宣布集体降薪20%,我提出不同意降薪,单位表示强制降薪,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上述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维权。
法律服务网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法律服务网的关注和支持!

    热销产品: